不用入资实缴成为股东,但享受一定分红权
为让合作的第三方能够分享合作项目的经济成果,激励更好地参与和贡献与小悠出行的合作业务中,在双方合作新景区时,不直接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实体,但约定在合作期间景区收入业绩达到双方事前约定条件时,第三方有权获得一定比例利润分红。
分红权的实施通常基于双方事先协商并签署的合作协议或合同。协议中会明确约定分红的具体条件、比例、时间以及分红权的期限等细节。这些条件可以基于景区项目的盈利情况、营收额、市场份额等多种指标来确定,也可以是双方根据具体合作情况协商达成的其他标准。
需要注意的是,给第三方资源方分红权并不等同于将其视为公司股东。这种合作方式仅仅是一种经济利益分配的方式,第三方资源方并不享有公司决策权、管理权等股东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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